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北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232602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北安市**乡**村**组**户,住天津市**区**小区**排**号。2016年5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7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8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北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到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不给生活费用就去北京市上访为由,向北安市城郊乡政府索要人民币10,000元,城郊乡政府被迫由财务人员王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2019年9月26日,城郊乡政府工作人员在哈尔滨市李某某儿子家中找到李某某欲将其接回北安市居住,李某某以不回北安市要去北京市上访相要挟,并提出如不让去北京市就要给其生活费,城郊乡政府被迫由工作人员王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
3.2019年9月28日,李某某在哈尔滨市哈医大一院,以不给其儿子谷成支付医药费用就去北京市上访为由相要挟,城郊乡政府工作人员孙某某被迫为其儿子支付人民币5,000元住院费用。
4.2019年10月1日,正值七十周年国庆安保期间,李某某以回北安市为由,向城郊乡政府索要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9日的生活费,城郊乡政府被迫由工作人员王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人民币20,000元。
综上,被告人人李某某向北安市城郊乡政府强行索要财物4次,共计人民币40,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3日在天津市静海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收据、交易明细、报案材料、情况说明、警告处分决定、《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文件、北安市信访局关于李某某信访情况说明、北安市信访局2019年接待记录备案表、治安重点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吕某某、辛某某、孙某某、贾某某、王某甲、任某某、张某甲、孟某某、李某某、许某某、战某某、王某乙、张某乙、张某丙、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丹
检察官助理:马睿晗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2册252页。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批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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