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3198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镇**村**号,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监视居住。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超,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9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室。2011年3月15日因聚众斗殴罪被张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8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街**号,现住张家口市张北县**楼**单元**室。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超、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注册成为“兴盛互娱”手机APP会员,后联系该APP客服,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创建“乐圈”资格,先后创建了“大只娱乐”和“星空娱乐”发展下级会员,利用所购买的“乐圈”圈主权限以及平台游戏项目招揽大量社会参赌人员以“推筒子”、“扎金花”、“牛牛”、“跑得快”等形式进行网络赌博,截止2020年5月份共计招揽参赌人员1000余人,发展一级代理十余人。其中被告人张超作为李某某下级代理利用支付宝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张超从李某某处以1:1的比例换取胜点,之后再发放到参赌人员相对应的APP账号中,供参赌人员使用,当参赌人员结束赌博后系统会自动按照李某某设定的比例,以胜点的形式扣除相应的房费(按照前期7:3,后期8:2的比例分的房费),从而获取利益。经查,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在此期间李某某通过张超所发展的下级会员,接受参赌人员赌资已达到3341436元。
2020 年4月6日至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张超以每日200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魏某某,通过张超的支付宝接受参赌人员投注,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结算。期间魏某某共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达312148.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赌资详情、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吕某某、陈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张超、魏某某供述与辩解;
4、手机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以及赌博网站电子数据截图;
5、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超、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超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负责为玩家充分结算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接受参赌人员赌资312148.0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张超、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魏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刚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张超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被告
人魏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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