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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新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于河北省安新县,公民身份号码130632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新县********号,现住该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被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7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牌照为冀FU****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保新公路安新县老河头镇东地村道口西侧路段时,与被害人张某某、许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死亡、许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李某某立即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李某某离开现场回到家中通知家人,后李某某与家人一起到安新县公安局老河头派出所投案自首,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许某某无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的家属、被害人许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证明信、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党组织关系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件单、许某某急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关于李某某交通肇事案报警情况说明、详单查询;2.证人邱某某、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与被害人张某某的家属及被害人许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洪涛

检察官助理:周丹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安新县**镇**村**街**号,联系方式:1512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证人、鉴定人名单

6.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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