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18〕175号

被告人李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76********,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住泉山区**园**号楼**单元**室。2018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青羊区太湖新城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7月28日被临时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2018年8月10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元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3日,被告人李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决)、童某某(已判决)等人以可以帮助被害人米某某、刘某某等人介绍到出资人为由,同被害人米某某、刘某某等人进行协商,并约定由被害人支付操作费、定金、保证金等费用,其为被害人提供总额2亿元,首单500万元的存款服务,并由郭某某(已判决)来元氏向被害人收取保证金并签订存款服务合同。2016年5月7日,郭某某向被害人收取15万元保证金,存入李某提供的名为弓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期间,郭某某同被害人一起在银行查询其持有的一张民生银行卡(该卡由被告人李某提供),确认卡内有15万元可用余额,以证明己方有赔付能力,从而进一步取得被害人信任。后童某某、李某以需要追加资金为由,追加保证金10万元,仍由郭某某存入弓某某名下账户。随后,李某等人以被害人一方违约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且不退还已收取的25万元。李某非法获利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在逃人员信息表,抓获经过,银行卡流水,深州市**珠宝有限公司、**珠宝有限公司的注册情况,手机照片及通讯内容,存款服务合同,情况说明,同案犯童某某等人的判决;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米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犯童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

7.辨认笔录及照片;

8.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杰才

2018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