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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职务侵占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95********,侗族,初中文化服务人员,无,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道**号**楼**层**号,住凯里市文昌路**街一出租屋。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入职贵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担任销售顾问。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李某某为筹集个人赌博资金,利用销售顾问身份,以代客户缴纳购置税、收取促销款为幌子,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等六名购车客户信任后,骗取六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2000元,数额巨大。案发后,李某某的父母代其退还了被害人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王某某等六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6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诈骗的钱款用于赌博违法活动,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梅华

                                               检察官助理朱凯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凯里市,电话18085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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