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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韩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韩某,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1********,四川省资中县人,无业,住广汉市**乡**大道**段**号**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0********,四川省广汉市人,从事净水器销售和维修工作,住广汉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欲向吸毒人员吴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而收取了吴某某现金12000元。当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广汉市西外乡汉洲大道南一段11号优筑天府城小区地下停车场向被告人韩某购买甲基苯丙胺48.77克,并当场支付现金11500元给韩某。当晚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广汉市城北综合市场附近被民警挡获。民警在其驾驶的川F3****轿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8.77克。当晚23时许,民警在**小区**栋**单元**楼**号韩某家中将被告人韩某挡获,同时查获甲基苯丙胺5.08克。次日,民警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在被告人韩某承租的该小区**房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麻古共计477.52克。

经鉴定,被查获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与从**小区**号房屋内“汤臣倍健胶原蛋白粉”塑料桶中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系同一原料、同一生产工艺的产品,但参假物使用量不一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李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莉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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