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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王某某等诈骗、敲诈勒索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19〕430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311989********,白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住剑川县**镇**路**号**小区**幢**楼**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雄,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05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住衡阳市珠晖区**居委会**栋**号**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住大理市**村委会**镇**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和正坤,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8********,白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住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奕仑,曾用名杨超,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西山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王某某、谭雄、和正坤、陈奕仑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初,以被告人李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谭雄、王某某、和正坤、陈奕仑为固定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纠集在一起,在李某的组织、指挥、安排下,以昆明市及周边高校在校学生为目标,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进行放贷,并在放贷过程中诱骗贷款学生签订虚高金额的借条、合同,制造虚假交易流水,以办单费、介绍费、押金、当期利息等名目扣除借款金额,并在还款过程中与邓某某、向某某、白某某、徐某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已另处)之间相互介绍,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转单平账不断垒高借款人债务。到还款期后,采取“协商”、尾随跟踪、短信侮辱、电话轰炸、散布污名化信息、上门骚扰、殴打、恐吓、非法拘禁等手段,迫使被害学生及亲友按照虚高金额还款,导致多名学生休学、辍学、退学。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犯罪活动的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至9月间,被害人夏某某被李某、谭雄、王某某、贾某某(另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9250元。

2、2017年11月22日至11月25日间,被害人王某甲被李某、谭雄、和正坤、白某某(另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4500元。

3、2017年9月至11月间,被害人李某甲被李某、谭雄与邓某某、白某某(后两人另处)骗取人民币共计32900元。

4、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害人余某某被谭雄、李某与白某某、陆某某(后两人另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5800元。

5、2017年11月3日至12月3日间,被害人赵某某被李某、谭雄与白某某、李某乙(后两人另处)骗取人民币39000元;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1月3日,被害人赵某某被李某、谭雄、王某某、陈奕仑骗取人民币共计140000元。

6、2017年10月20日至11月16日间,被害人孙某某被李某、谭雄、王某某、和正坤、白某某(另处)骗取人民币共计51000元。

7、2017年10月24日至12月30日,为索取虚增的欠款,被告人李某、谭雄、和正坤、陈奕仑等人采取尾随、拘禁、殴打、发送侮辱短信、电话轰炸、粘贴污名化信息、泼油漆等方式对被害人何某某及亲友进行滋扰、纠缠、恐吓,逼迫何某某家人及何某某男朋友薛某某的家人偿还虚增款项共计人民币10800元。

8、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被害人贺某某被李某、谭雄、王某某多次诱骗签订虚高借条,在贺某某陆续偿还部分钱款后,李某、王某某为索取虚增的欠款,多次采用发送侮辱短信、电话轰炸、粘贴污名化信息、喷油漆、上门蹲守讨要、毁坏财物等方式对贺某某及家人进行纠缠、滋扰、恐吓,逼迫贺某某及家人偿还虚增款项103000元,至案发未能索得虚增款项。

9、2017年9月14日至10月15日,被害人张某某被李某、谭雄、王某某诱骗签订虚高借条,为索要虚增的38795元欠款,李某、谭雄、王某某、和正坤、陈奕仑采用尾随、拘禁、逼迫打工、逼迫卖器官等方式对张某某进行滋扰、恐吓,逼迫张某某还款,后张某某在归还了4600元后被迫逃匿,剩余虚增款项34195元至案发未能索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和正坤、谭雄、陈奕仑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赵某某、贺某某等人的陈述;5.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谭雄、王某某、和正坤、陈奕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谭雄、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滋扰、纠缠等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和正坤、陈奕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滋扰、纠缠等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谭雄、王某某在着手实施敲诈勒索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名被告人以谭雄、王某某、和正坤、陈奕仑为固定组织成员,在以李某为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下,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共同实施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曦

2019年9月16日

附:

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谭雄、和正坤、陈奕仑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5册,光11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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