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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职务侵占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李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82********,汉族,大学本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中心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花园**园**座**单元**楼**号,住贵阳市云岩区**道**花园**园**座**单元**楼**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1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管理、审批贵阳**公司魔百和网络电视机顶盒进出库的职务便利,先后以南明分公司、观山湖分公司等六家区县分公司的名义,伪造《贵阳**公司领料单》25张,将贵阳**公司的魔百和网络电视机顶盒65515台(其中CM201-2型32015台,M301H型33500台)低价出售给罗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57450元。经息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贵阳**公司的65515台魔百和网络电视机顶盒价值人民币14196292.4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单位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邓某某等35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的辩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罗某某的辩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管理、审批贵阳**公司魔百和网络电视机顶盒进出库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65515台魔百和网络电视机顶盒据为己有低价出售给罗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勇

                             检察官助理 张警警

                                               

2020年93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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