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李某,绰号八碗,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李某多次在澄江县揽秀小区门口、澄波花园篮球场、小西小学十字路口、大树村路口、庆丰街等地,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小马)贩卖给周某某、洪某某、詹某某、李某甲、师某某吸食。其中,李某九次分别贩卖给周某某、詹某某、李某甲、师某某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有4.5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雯雯
代理检察员:施建玫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澄江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随案移送物证手机贰部,请法院依法判处。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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