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光胜),男,汉族, 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5********,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乡**村**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巴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巴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巴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9时许,兰某某和王某某欲购买甲基苯丙胺用于吸食,兰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某1800元,王某某收钱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李某18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在通江县诺江镇雅馨苑附近王某某与李某见面,李某电话联系郭某某(在逃)将2袋总重2克的甲基苯丙胺送到李某手中,然后由李某交给王某某。
同时查明:
2020年3月17日13时许,何某某微信联系李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于14时9分采用微信红包的方式转账给李某3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同日15时许,何某某微信联系李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于15时30分采用微信红包的方式转账给李某3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同日19时许,何某某微信联系李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于19时32分采用微信红包的方式转账给李某3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
2020年3月19日,办案民警在通江县诺江镇胡虎井巷一民房二楼出租屋内将被告人李某当场抓获,从其住处和身上共搜出甲基苯丙胺12袋共计21.1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电
检察官助理:王成莉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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