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4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深州市**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8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9月份至2019年1月中旬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了中铁二十四局古槐工地的劳务工程项目,以合伙投资、进货需要资金和劳务项目需要发放工人工资为由,并以短期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多次骗取被害人邵某甲人民币共计76900元,以该项目需要垫付工人工资为由,骗取邵某乙人民币共计3.4万元。
二、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在长乐区**镇接了中铁工地的铁丝网项目,并以短期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55360元。
三、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谎称与中铁二十四局古槐工地合作护栏铁丝网网业务,并以短期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3.2万元。
四、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谎称与中铁二十四局古槐工地合作护栏铁丝网网业务,并以短期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4万元。
五、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谎称与中铁二十四局古槐工地合作护栏铁丝网网业务,并以短期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舒某某人民币5.5万元。李某某将上述所骗到的钱大部分用于还债和赌博。
2018年5月17日11时,被告人李某某在福州市仓山区**村一出租房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前科查询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借条、购买虚假票据记录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邵某甲、邵某乙、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总计人民币2932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春华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19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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