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天津**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村**号,住天津市北辰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共同出资经营轮胎生意的事实,承诺与被害人杨某某均分利润,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先后给其打款人民币79余万元,后逃匿。
另查: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以经营轮胎生意急需借款,用于走流水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20万元。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以急需借款为其堂弟李某乙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6万元、李某甲人民币5.9万元。
案发前,被告人李某某返还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4万元。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北辰区北杨线瑞成公寓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审计报告、银行卡流水、POS机流水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宫某某、邢某某、李某丙等27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1份。
6、视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同时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颖
检察官助理:丁琳然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补充材料97页。
3、《量刑建议书》4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审计报告2份。
6、随案移送光盘3张、账本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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