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1********,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茂名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7********,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茂名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镇**路**号,现住址广东省电白县**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经与购毒人员刘某某手机约定毒品交易之后,去至广州市白云区云台花园公交站附近,被告人李某某上了购毒人员刘某某一方驾驶的粤AR****小轿车内,事先收取毒资人民币31000元并约定好另外人民币10000元通过支付宝方式支付,后被告人李某某指引该车去至广州市越某某云泉路19号对出路面,下车走向驾驶粤K5****小轿车等候在此处的被告人李某,由被告人李某向被告人李某某交付黑色胶袋一个,内有毒品(俗称麻古)10小包(合计净重192.03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苄基异丙胺、咖啡因成分),被告人李某某随后将拿到的毒品交付给在粤AR****小轿车内等候的购毒人员刘某某,交易完成后,双方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等物证;
2.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的供述;
5.化验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光碟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乐芸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9册,光盘15张。
3. 现场缴获的毒品(俗称麻古)等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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