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297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9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住永善县**镇**村**社**号。曾因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同年12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日19时许, 被告人李某流窜至东莞市**镇**社区**小区**巷**号楼下,利用随身携带的自制钥匙,盗走被害人黄某甲的一辆粉白色尚运牌电动车(价值不详)。
2.2020年4月11日12时许, 被告人李某流窜至东莞市**镇**社区**小区**巷**号楼附近,利用随身携带的自制钥匙,盗走被害人谢某某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不详)。
3.2020年4月13日凌晨3时许, 被告人李某流窜至东莞市**镇**社区**街**楼下,利用随身携带的自制钥匙,盗走被害人黄某乙的一辆黑色爱玛贴牌电动车(经估价值1054.17元)。
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4月13日13时许在本市**镇**社区**路**号楼下抓获李某。破案后,缴获了被害人黄某乙失窃的电动车并已发还,其余两部电动车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四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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