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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翠某诈骗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李翠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园**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翠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翠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4日至16日,被告人李翠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被害人李某某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在其居住的重庆市南岸区万寿花园小区等地,通过微信聊天软件向李某某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李某某在其居住的重庆市江北区**滩**期**栋**等地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及网上银行转账支付的“口罩货款”共计80000元。李某某发现被骗后,向李翠某要求退还赃款,李翠某退还李某某10000元,之后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于2020年2月25日将被告人李翠某电话通知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明细、欠条、车辆轨迹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翠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人民币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春梅

检察官助理 唐 咏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翠某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南岸区**园**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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