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386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现住福州市长乐区**镇**花园**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12月27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4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份至2013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在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向被害人赵某乙谎称可以托人为其办理渔船捕捞证,多次从赵某乙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39万元(以下币种同)。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11年7月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福州市长乐区**镇**花园**号楼**室住处,以交付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乙现金2万元。
2012年1月10日,被告人李某继续以交纳办理费用为由,通过银行转账骗取被害人赵某乙21万元。
2012年4月17日,被告人李某再次以交纳办理费用为由,通过银行转账骗取被害人赵某乙10万元。
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李某又以交纳办理费用为由,通过银行转账骗取被害人赵某乙6万元。
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李某母亲陈某乙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39万元,后依法发还给被害人赵某乙。
2011年9月份至2012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在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向被害人赵某丙等人虚构投资砖厂、钢铁厂、铁矿厂等项目,多次骗取赵某丙及其亲友钱款共计429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11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以投资深圳环保砖厂为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丙及其亲友钱款104万元。
2011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某以投资江西萍乡钢铁厂为由,通过银行转账骗取被害人赵某丙及其亲友钱款80万元。
2011年10月31日及次月25日,被告人李某以投资河南沁阳铁矿厂为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丙及其亲友钱款200万元。
2012年1月29日,被告人李某以投资辽宁锦州铁矿厂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丙及其亲友钱款25万元。
2012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以投资深圳手机贸易为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丙及其亲友钱款20万元。
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8月11日在福州市福州市长乐区**镇**花园**号**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后于取保候审期间经传讯未能到案,于2018年12月26日在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王虎屯乡张家口华贵矿业有限公司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查询结果、扣押决定书、李某乙护照签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陈某甲、董某某、姚某某、海某某、林某某、李某甲、施某某、李某乙、蔡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乙、赵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46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秋容
检察官助理:张艺芬
2019年6月25日
附: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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