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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仙游县**镇**村家门口因土地纠纷与被害人李某甲发生争吵并持械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手持锄头击打被害人李某甲的头部,致李某甲受伤倒地。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李某乙、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指认地点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尾妹

检察官:陈美宪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民事起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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