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92********,汉族,文盲,务工人员,住重庆市奉节县********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盗窃于2011627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留五日;又因盗窃于2011712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又因盗窃于201185日原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盗窃于201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盗窃于2012724日被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盗窃于2012 822日被原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13日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1110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1121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6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2月20日,至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村**号**室被害人张某某租住处, 入室窃得张某某身份证及电动车钥匙,后被告人李某某于当晚19时许再次至该处,用钥匙发动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的金箭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870元。

破案后, 追缴的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等;

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吴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博 学

2020316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