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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非法经营案)_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景谷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组,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住宿区****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景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 4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在西盟县、孟连县县城内多次向他人收购卷烟,后准备将收购的卷烟非法销售至缅甸国佤邦。2020年1月16日20时许,西盟县公安局民警在西盟县**宾馆103号房间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当场共查获涉案卷烟634条(涉及59个品牌)。经鉴定,涉案的 634条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共计价值2581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6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提取检材笔录、提取手机照片笔录、通话清单、付款凭证、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刀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曾某甲、曾某乙、马某某、熊某某、赵某某、石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烟草质量检测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8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价值258150元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体钧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住宿区**栋**单元**室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368页,光盘8张随案移送;

3.起诉书8份,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扣押物品现暂存于西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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