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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新检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6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乡**村**组。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2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以时间顺序排序)

1.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宝光大道中段156号路边,以500元的价格向程某某贩卖少许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某在成都市金牛区万圣家园旁十字路口路边,以1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少许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宝光大道中段156号路边,以350元的价格向程某某贩卖少许甲基苯丙胺(冰毒)。

4.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在成都市新都区保利城三期小区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少许甲基苯丙胺(冰毒)。

5.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在成都市金牛区万圣家园旁十字路口路边,以1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少许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10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保利城1期1栋1单元904号被民警挡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红色药丸状固体一颗(净重0.05克)。经鉴定,从上述红色药丸状固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向他人多次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丽娟

                              检察官助理 王春雷

                               2021年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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