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瑞某,男,白族,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301973********,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镇**村**组**号。2014年8月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于2015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2019年1月31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金某,男,白族,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301977********,小学文化,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镇**村。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2019年1月31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女,白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011974********,小学文化,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镇**村委**七里**组**号。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2019年1月31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月某,女,白族,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301965********,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镇**街**号。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红某,男,白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301995********,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镇**村**组。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2019年1月31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德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31984********,小学文化,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村**号。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2019年1月31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301974********,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镇**村**号。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2019年1月31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文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41974********,小学文化,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镇**村委**村**号**号。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2019年1月31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瑞某、李金某、段某某、杨月某、李红某、俞德某、李某某、杨文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李瑞某、李金某、段某某、杨月某、李红某、俞德某、李某某、杨文某与俞龙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合法出入中国边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违反我国国境管理法规,结伙从缅甸境内途经畹町镇混板村委会牛场便道偷渡至中国境内,随后被瑞丽市混板边境检查站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瑞某、李金某、段某某、杨月某、李红某、俞德某、李某某、杨文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瑞某、李金某、段某某、杨月某、李红某、俞德某、李某某、杨文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其八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瑞某、李金某、段某某、杨月某、李红某、俞德某、李某某、杨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瑞某、李金某、段某某、杨月某、李红某、俞德某、李某某、杨文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果
2020年1月3日
附:
1.随案移送案件文书卷1册、证据卷3册、光盘47张;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8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
3.随案移送《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8份;
4.被告人李瑞某、李金某、段某某、杨月某、李红某、俞德某、李某某、杨文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68728****、1519837****、1398724****、1376920****、1533433****、1357725****、1821339****、1828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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