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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81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苏州市相城区**镇**村**楼(户籍地为安徽省**县**镇**村**队)。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盗窃,于2009年7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平江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9月27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12月12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2020年4月17日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26日16时许,至常熟市尚湖镇明珠路5号嘉才辅料厂,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宿舍,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抽屉中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8600元。

案发后,涉案赃款人民币18600元已由常熟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某某的暂住处查获,并发还至被害人李某某。

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金人民币18600元(系照片);

2.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人民币冠字号列表等书证;

3.证人代某某、纪某某、龚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樊 力

                             检察官助理:高飞龙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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