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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受贿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三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8********,汉族,大学文化,原天津市和平区**委员会****,住本市南开区******号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天津市和平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和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先后担任天津市**服务中心(原名称:天津市**办公室)**、**,主持该单位全面工作;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担任天津市和平区**委员会**,主持该单位全面工作。

2014年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利用其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催要工程款、解决工程施工中的问题,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3.5万元及美元1.4万元、英镑0.3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2.20925万元):

1、2015年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多次收受个体**工程分包商边某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5万元及美元1.4万元、英镑0.3万元。其间,被告人李某某受边某某请托,多次帮助其催要工程款。

2、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收受天津市*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万元,并承诺韩某某在工程遇到问题时帮助解决。

3、2015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多次收受天津市*乙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5万元。其间,被告人李某某受张某某请托,帮助其解决工程施工问题。

天津市和平区监察委员会根据犯罪线索,于2020年4月24日对被告人李某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李某某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全部违法所得均被监察机关扣押或由其亲属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边某某、韩某某等九名证人的证言;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文件、分工情况说明、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扣押财物清单等书证;

3、搜查笔录;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学

检察官助理:朱焕章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调查卷七册、补充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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