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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俄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9〕530号

被告人李某俄,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78********(原身份证号码53038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违法取保候审规定,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俄涉嫌合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5日、2019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3月8日,被告人李某俄谎称承揽了普洱市中心城区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骗取了被害人陈某某和邓某某的信任,三人在本市官渡区陈某某的办公室签订了《工程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李某娥、陈某某各出资50万,邓某某出资20万用于工程建设。2018年3月13日,陈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将50万元出资通过银行转账转到李某俄指定的账户。后李某俄将该50万元供个人使用,其也未按合同约定出资。

2、2019年1月12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俄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的“保时捷”牌卡宴型越野车,行至本市**路**路交叉口,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李某俄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9.24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与合同诈骗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旭照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俄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内附证据材料三十五页、光盘三张)。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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