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甘肃省定西市,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乡**村**社**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受疫情影响于2020年6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京N****9),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左魏路路段,适有杨某某(女,殁年55岁,北京市人)、任某某(女,56岁,北京市人)由西向东行走,小型轿车右前部与杨某某、任某某身体相撞。造成杨某某死亡、任某某受伤。李某某下车查看后为逃避责任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后又自行返回。
经鉴定,杨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任某某第五掌骨完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经认定,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4.2mg/100ml;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后被查获。双方民事问题未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赵某甲、张某某、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8.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110”接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晴
检察官助理:冯帅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侦查卷宗3册(内含光盘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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