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8〕第2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大计绍),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原广州市白云区**街**公司顾问。1992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5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19日因犯行贿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鬼亮),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灿宏(绰号:阿炮),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1993年10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995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浩全(绰号:大头全),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 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志达,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原广州市白云区**街**村**社社长。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国雄(绰号:阿孱),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岳煊,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原广州市白云区**街**村**社常务董事、治保会主任。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福林,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巷**号。原广州市白云区**街**村**社治保会副主任。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浩宏,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原广州市白云区**街**村**社社长。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庆邦,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广潮,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均林,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日洪(绰号:阿鸡),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进林,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巷**号。2013年11月7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庆滔,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原广州市白云区**街**村**社社长。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焰祥(绰号:牛古祥),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永祥(绰号:牛奶祥),男,1966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2009年8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8月2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7月3日。 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炳信,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原广州市白云区**街**村**社副社长。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锦志,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达文,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原广州市白云区**街**村**社社长。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国强(绰号:高佬强),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 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关永祥,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2012年9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3年10月14日。
被告人李永生,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巷**号。2017年10月31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泰林,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2018年7月18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耀聪,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2017年11月21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杞明,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原广州市白云区**街**村**社委员会党委委员。2017年9月12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庆愉,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广钱,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2012年12月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广益,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2017年12月11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耀豪,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建礼,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号。原广州市白云区**街**村**社治保会机动组队长。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细全(绰号:牛尾),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原广州市白云区**街**村**社委员会党委委员。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健来(绰号:懒来),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2018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务廷,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原广州市白云区**街**村**社副董事长。2017年10月31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黎灿宏、胡浩全、李志达、黎国雄、胡岳煊、李福林、胡浩宏、黎庆邦、黎广潮、李均林、杜日洪、李进林、胡庆滔、黎焰祥、黎永祥、黎炳信、黎锦志、谢达文、胡国强、关永祥、李永生、李泰林、谢耀聪、杜杞明、黎庆愉、胡广钱、李广益、沈耀豪、赵建礼、黎细全、黎健来、黎务廷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于2018年4月27日、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第一部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
1995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刑满释放。自1996年至2017年,其先后担任原广州市白云区**街**村**社社长、**社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村委”)书记、广州市白云区**街**村经济总公司顾问。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依靠其家族兄弟李福林、李均林、李进林、李泰林等人多势众力量,采取恐吓、殴打等暴力手段,震慑本社干部、村民。2003年6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时任**村**社副社长李某甲反对其违规低价出售本社集体用地给同案人李某乙(另案处理)而怀恨在心,指使被告人李进林等人殴打时任**村**社副社长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丙,借以震慑本社社民,获取经济利益。
2001年3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胡浩宏、沈耀豪先后担任广州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聘请被告人胡浩全、黎国雄、黎焰祥、黎永祥、黎庆邦、黎炳信等人成为该公司员工,逐步发展成为自己手下成员。
2005年10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共同承包**社的自来水经营(又称“水务组”),聘请被告人黎灿宏、胡浩全负责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将侵吞**社集体财产的巨额排污费,不断投入其合作兴建的**社农民公寓楼等大型村、社工程项目,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进一步积累和壮大经济实力。
2006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因其所在公司员工被告人黎焰祥和他人发生纠纷,即纠集公司员工被告人胡浩全、黎国雄、胡浩宏、黎庆邦、黎焰祥、黎永祥、黎炳信、沈耀豪和被告人李志达、胡岳煊、黎庆愉及其同案人李某丁(另案处理)、李某戊 (已殁)等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并毁坏被害人所在公司财物,在**村一带形成重大影响。
2004年,被告人李某某与时任**村**社副社长杜杞明和黎某甲结盟(另案处理),参选**村村委支委委员并同时当选。为排挤、打击、震慑时任**村村委书记黎某乙,树立权威,2007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纠集时任**村村委支委委员杜杞明、李某己(另案处理),到黎某乙儿子黎某丙等人租赁的工地,以假借该块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为名,威胁、恐吓在场被害人黄某某等人停工未果后,指使被告人黎国雄和邻村无业人员关永祥等人分别持霰弹枪、木棍等工具对被害人黄某甲实施殴打致其受伤。此事件标志着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在白云区**街**村形成了强势的“村霸”地位。
为进一步强揽村、社工程项目,以达到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目的。2007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为了强迫时任**村**社副社长杜某甲将该社土名为“鸡屎果园”的一块地租给其开发,纠集被告人黎灿宏、黎国雄、胡浩宏、黎庆邦、李进林、黎焰祥、黎永祥、黎炳信、沈耀豪等人及其同案人李某丁、李某戊共同持铁水管对被害人杜某甲实施殴打,迫使杜某甲最终将该地块租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开发兴建厂房。
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及笼络、收买人心,纠集被告人黎灿宏、黎国雄、胡浩宏、黎庆邦、黎焰祥、黎永祥、黎炳信及其同案人李某丁、李某戊等人经密谋后,与被告人关永祥合作,从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黎灿宏、胡浩全控制的**社“水务组”出资购买了数十台赌博“老虎机”,摆放在**村大部分“士多店”内供社会人员赌博,从中非法牟利。同年12月19日,因被害人某某甲在其中一个“老虎机”上赌博赢钱,被被告人黎广潮、黎焰祥、黎永祥、黎锦志以及其同案人李某戊等人殴打致死。
2008年,被告人李某某当选**村村委书记,直接任命被告人李福林为**村**社治保会副主任。2014年,被告人胡岳煊被任命为**村**社治保会主任。2011年,被告人李某某假借**村村委需要加强治安为由,强迫**村各经济社共同出资聘请的被告人赵建礼等二十多人,组成**村治保会机动组(俗称“黑衣人”), 统一身穿黑色服饰,长驻**村内。2012年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提出由**村各经济社出资给雇请的治保会机动组人员发放工资后,遭到时任**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副社长杜日洪公开反对,当晚即纠集被告人胡浩全、李志达、黎国雄、胡浩宏、黎庆邦、黎广潮、胡广钱和多名“黑衣人”及其同案人李某丁、李某戊等对杜日洪实施殴打,迫使其同意。2011年10月,因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反对时任**村**社社长谢达文将该社酒堂工程承包给被告人黎灿宏、胡浩全等人,先后遭到被告人黎灿宏、胡浩全、黎国雄、胡岳煊、胡浩宏、黎庆邦、李均林、谢达文和多名“黑衣人”的殴打。“黑衣人”听从于被告人李某某、胡岳煊、李福林的指挥、调遣,在**村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被告人李某某时任**村村委书记期间,为进一步树立和巩固其“村霸”地位,2009年7月,为迫使白云区**路**收费站同意持有**村自制行驶证的非本地牌照车辆免费通行,其纠集包括**村经济联合社村、社干部在内的100余名村民驾车堵塞该收费站,致使其它社会车辆无法通行,造成附近路段交通管理秩序严重混乱。2011年7月,因时任**村**社社长李志达、副社长李广益等人偷电造成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白云供电局的重大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某纠集被告人李志达、胡岳煊、胡浩宏、李进林、胡庆滔、胡国强、李泰林、李广益等人及该村部分村民合谋煽动村民围堵白云供电局,最后导致**村经济联合社100余名不明真相的村民及多名“黑衣人”,到该供电局门前围堵、静坐,用车辆堵塞供电局大门,威胁、恐吓保安人员,并占据营业大厅,致使该局的工作、营业无法正常开展,扰乱供电局的办公秩序,藉此制造群体性事件进行施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1年,由被告人黎灿宏、胡浩全、胡岳煊等人在**村经营建筑材料砂、石的门店(俗称“石场”),成为被告人黎灿宏、胡浩全、李志达、黎国雄、胡岳煊、李福林、胡浩宏、黎庆邦、黎广潮、李进林、胡庆滔、黎焰祥、黎永祥、黎炳信、胡国强、李永生、谢耀聪、黎庆愉、胡广钱等人聚集地和商议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并在上述“石场”藏匿枪支等作案工具,由被告人谢耀聪、李永生负责保管枪支。上述成员在**村一带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行为。为此,该 “石场” 被村民称为**村“十五社”。
2014年,被告人李泰林当选为**村村委书记后,被告人李某某操纵其家族兄弟李泰林继续控制**村委的工作。期间,**村经济联合社民生工程 “三线改造”以及“一元便民车”等,均指定由其家族兄弟被告人李福林、李均林、李进林等人承包。
通过上述手段,该团伙逐步发展成为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胡岳煊、李福林、李志达、胡浩宏、黎灿宏、胡浩全、黎国雄、黎庆邦、黎广潮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黎细全、谢达文、杜日洪、杜杞明、黎永祥、黎焰祥、黎炳信、沈耀豪、黎庆愉、胡国强、黎锦志、李均林、李进林、胡庆滔、李永生、关永祥、李广益、谢耀聪、李泰林、胡广钱、赵建礼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了实现对**村辖区内大型工程项目的垄断,达到侵吞**村经济联合社集体财产的目的,有组织地在**村范围内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职务侵占、盗窃、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犯罪事实,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胡某甲等证言;
3. 被害人黄某甲等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等供述和辩解;
5. 检查、辨认等笔录;
6. 电子数据。
第二部分: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事实
一、故意伤害罪
(一)2007年12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害人某某甲等人在广州市白云区**街**商场内的赌博“老虎机”赌博时,与店主张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黎焰祥、黎永祥(已被判刑)、黎锦志以及同案人黎某丁(另案处理)、李某戊等人得知后,即先后赶至上述地点,由被告人黎焰祥、黎永祥以及同案人黎某丁、李某戊等人将被害人某某甲等人带至广州市白云区**村“**训练基地”对出的树林,与后来赶到现场的被告人黎广潮、黎锦志汇合后,共同持铁水管及用拳脚对被害人某某甲实施殴打,后被害人某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某某甲是被他人钝性暴力打击胸背部,造成心脏破裂致心包填塞导致心力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受案件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黎锦志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等鉴定意见;
5. 勘验、辨认笔录等。
(二) 2011年10月,因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反对被告人谢达文将广州市白云区**村**社“酒堂”承包给被告人黎灿宏、胡浩全等人,双方发生争执。同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谢达文约被害人谢某甲到**村**社篮球场见面,被告人黎灿宏等人则分别纠集被告人胡浩全、胡岳煊、胡浩宏、黎国雄、黎庆邦、李进林、李均林、黎广潮、赵建礼及其带领的**村机动组成员(“黑衣人”),持铁水管围殴被害人谢某甲,导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谢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由被告人胡岳煊出面,协商给予被害人谢某甲人民币25万元作为经济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谢某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谢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谢达文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三)2015年8月11日晚上,因被害人周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街**社治保会斜对面的一间无牌麻将馆打麻将赌博时,与麻将馆店主发生赌资纠纷。当晚6时许,正在**村治保会值班的被告人李福林接报后,即通知同案人黎某戊、谢某丁、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赶至上述麻将馆,分别持铁水管对被害人周某某实施殴打。随后,同案人黎某戊、谢某丁、郑某某将被害人周某某带回**村治保会值班室。期间,被告人李福林持藤棍殴打被害人周某某的脚、背等部位,导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李福林让同案人黎某戊、谢某丁、郑某某投案自首。被告人胡岳煊则在被告人李某某、李泰林的默许下出面协调,最后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出资人民币11.5万元赔偿被害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 鉴定意见;
5. 勘验、辨认笔录。
(四)2016年9月16日晚上8时许,被害人黄某乙发现其停放在广州市白云区**街**村内一菜市场旁路边的摩托车被人用“502”胶水封住钥匙孔后,遂回家拿刀后到**社委员会论理,即被被告人胡岳煊、李福林及其同案人胡某乙、胡某丙、李某庚等人(均另案处理),持铁水管、防暴铁叉等工具对被害人黄某乙实施殴打,导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黄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理报警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黄某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胡岳煊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
(一)2007年4月28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为了打击和震慑时任广州市白云区**街**社委员会书记黎某乙,经事先密谋后,指使被告人杜杞明及其同案人李某己(另案处理),到白云区**街**村**鞋厂对面黎某乙儿子黎某丙等人租赁的工地,假借该块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为名,威胁、恐吓在场监督工地施工的被害人黄某甲等人。随后,由被告人黎国雄带路,与被告人关永祥等人共同驾车赶到上述工地,由被告人关永祥等人分别持霰弹枪、木棍等工具对被害人黄某甲实施恐吓、殴打,导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黄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邓某某等证言;
3. 被害人黄某甲陈述;
4. 被告人杜杞明等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二)2011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黎灿宏、胡浩全因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拆除他们在广州市白云区**街**村**社“酒堂”所承建工程工地上的排栅,遂纠合被告人胡岳煊、胡浩宏、李均林、胡广钱、黎庆邦、黎国雄、黎庆愉等人到上址,分别持铁水管、砖头或用拳脚殴打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致被害人谢某乙受伤。之后,被害人谢某乙及其家人前往被告人黎灿宏家论理,被告人李福林纠集村治保会机动组成员(“黑衣人”)强行阻拦,并对被害人谢某乙的家人进行威胁、恐吓。事后,被害人谢某乙被迫接受赔偿款人民币4万元私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谢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黎灿宏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三)2012年7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浩宏在广州市白云区**路口“**粥城”餐馆房间内,与被害人叶某甲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胡浩宏、胡庆滔、黎国雄、李均林等人与被害人叶某甲等人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期间,被告人胡浩宏打电话纠集被告人李志达、黎庆邦等人前来,与被害人叶某甲等人互殴,导致被害人叶某甲、被告人李志达受伤。之后,被告人胡浩宏、胡庆滔、谢耀聪、黎广潮、胡岳煊、胡广钱等人与被告人李福林纠集的多名**村治保会机动组成员(“黑衣人”),持铁水管等工具返回案发现场寻找被害人叶某甲等人报复未果,被告人李福林为了泄愤,遂指使**村治保会机动组成员与被告人胡浩宏、胡庆滔、谢耀聪等人一起对被害人叶某甲停放在该处的小汽车进行打砸,致使该车辆严重受损(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价格为142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蔡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胡浩宏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伤情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三、强迫交易罪
(一)2007年5月1日下午5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等人为了迫使时任广州市白云区**街**村**社社长的被害人杜某甲将该社土名为“鸡屎果园”的一块土地租给其开发,经事前密谋后,指使被告人黎灿宏、李进林、黎永祥、胡浩宏、黎焰祥、黎庆邦、黎国雄、黎炳信、沈耀豪及其同案人李某丁、李某戊等人,驾车行至白云区**街**路**号附近路段时,将被害人杜某甲从停在路边的车内强行拉下来,分别持铁水管等对被害人杜某甲实施殴打,导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杜某甲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李某辛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杜某甲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二) 2009年10月,被告人黎灿宏、黎细全、黎国雄、黎广潮等人为了获取广州市白云区**街**村**社“木棉塘”地块建设厂房工程的承包权,明知该厂房建设工程已经由被害人黎某己承建的情况下,采取在工地门口堆放淤泥等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被害人黎某己让出一半工程,由双方共同合作承建“木棉塘”地块厂房工程,造成被害人黎某己预期收益减少人民币100多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厂房建筑合同》等书证;
2.证人黎某庚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黎某己的陈述;
4.被告人黎国雄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三)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杜日洪与同案人杜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将广州市白云区**街**村**社土名为“风水基”地块改建成停车场,并对进场停车的车辆进行收费。由于多数车主不愿意交费而不将车辆停进停车场,为了达到多收费的目的,被告人杜日洪、杜杞明与同案人杜某乙通过亲自或指使他人,采取刺扎车胎、砸烂车辆玻璃、放气等破坏方法,迫使众多车主将车辆停进停车场并交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书证;
2.证人杜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杜日洪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人杜某乙的供述。
(四)2015年7月,被告人黎国雄与他人在广州市白云区**街**村合伙经营申通快递、圆通快递业务,在经营期间,为了达到垄断**村快递业务的目的,采取拦截、检查、威胁、恐吓及殴打等手段,强迫原在**村正常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害人百世快递代理商潘某某、中通快递代理商黎某辛等人退出**村大部分快递业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黎某壬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黎国雄的供述和辩解。
四、敲诈勒索罪
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胡浩宏、黎国雄、李均林、黎庆邦伙同同案人胡广钱、李某壬(均已判刑)经合谋后,在广州市白云区**街**村村委门口及**服装厂门口,以保障非法运营车在上址经营需收取管理费用为名,敲诈勒索被害人苏某某、彭某某、胡某丁共计人民币10000余元。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胡浩宏、黎国雄、李均林、黎庆邦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黎某癸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等人的陈述;
4.同案人胡广钱、李某壬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黎国雄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五、开设赌场罪
(一)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为了使该组织牟取非法利益及笼络、收买人心,纠合被告人黎灿宏、胡浩宏、黎永祥、黎焰祥、黎炳信、黎庆邦、黎国雄及同案人李某丁、李某戊等人经密谋后,与被告人关永祥合作,从该组织控制的**村水务组出资购买数十台赌博“老虎机”,摆放在广州市白云区**街**村大部分“士多店”内供社会人员赌博,从中非法牟利。由被告人黎灿宏、关永祥、黎国雄为负责人,聘请被告人黎锦志、黎广潮与被告人黎焰祥及同案人黎某丁、李某丁、关某某、“阿娇”(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清理他人在上述“士多店”摆放的老虎机,摆平外来势力干预及对新摆放的老虎机进行投币、维修、与“士多店”老板对数等工作。至2007年12月19日,该组织利用“老虎机”开设赌场共获利约人民币6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黎灿宏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人李某丁的供述;
5.现场勘查笔录等。
(二)2008年以来,被告人李均林、胡浩宏、黎庆邦、黎国雄、李永生等人时分时合,先后在广州市白云区**街**村一些村民的旧屋,以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吸引村民和社会不法分子前来参赌,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每天获利数千元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黄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均林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六、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2009年7月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胡岳煊、谢达文、杜日洪、胡国强等人为使自己及**村村民驾驶外地牌照车辆经过广州市白云区**路**收费站时不用缴纳车辆通行费的目的,经事前密谋后,于当日下午各自纠集被告人胡浩宏、胡浩全、李进林、胡庆滔、李均林、同案人黎某子(另案处理)及其他**村村民共100多人,驾驶或者乘坐多辆汽车前往**收费站进行堵塞,致使其它社会车辆无法通行,意图迫使该收费站同意**村村民驾驶非本地牌照车辆可免费通行。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胡岳煊、杜日洪等人在收费站向该站管理人员进行要挟,经公安人员到场处理后仍然拒不离开,致使**公路南北双向车辆拥堵数公里,拥堵时间长达半小时,造成附近路段交通管理秩序严重混乱,最终迫使**收费站管理人员同意被告人李某某的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七、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1年7月,广州市白云区**街**村**社电工同案人李某癸(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李广益、李志达、李泰林等人窃电造成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白云供电局的重大经济损失,该局对**村**社变电房停止供电并要求**村补缴电费。同年8月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为迫使白云供电局减免**村需补缴的电费,纠集被告人李志达、李广益、胡浩宏、胡岳煊、胡国强、胡庆滔、李进林、李泰林和同案人李某癸等人到白云山山顶公园集中,合谋煽动村民围堵白云供电局,藉此制造群体性事件进行施压。为煽动更多的村民前往白云供电局闹事,被告人李某某、胡岳煊、李志达等人向村民谎称该局准备对**村停止供电,同时承诺给予参与闹事的村民现金补助人民币50元至60元每人。次日早上9时许,**村100余名不明真相的村民及**村治保会机动组成员(“黑衣人”),经被告人李某某、胡岳煊、李志达、胡国强、胡浩宏、李广益、李泰林等人煽动、纠集,到白云供电局门前进行围堵,用车辆堵塞白云供电局大门,并占据该局营业大厅,持续至下午17时许,致使该局的工作、营业无法正常开展,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八、非法持有枪支罪
1998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将同案人李某乙(另案处理)以及自己非法持有的霰弹枪藏匿于其住处广州市白云区**街**村**街**号,其搬离该处后上述枪支由其兄被告人李志达保管。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李志达将上述枪支藏匿于**村**路的**石场,由被告人胡浩宏保管。2011年间,被告人李志达、黎国雄、黎庆邦等人到广东省肇庆市从不法人员手中购得仿真手枪1支及枪弹数发,藏匿于**石场。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李志达指使被告人胡浩宏将上述枪支交由被告人李永生保管,由被告人李永生藏匿于其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街**村**巷的住处内。2016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李志达因担心被告人李永生保管枪支不安全,遂再次指使被告人胡浩宏将枪支交由被告人黎庆邦保管。后被告人胡浩宏指使被告人谢耀聪到被告人李永生家中取走枪支,被告人谢耀聪取走其中1支霰弹枪并藏匿于**石场。十余日后,被告人李永生将被告人谢耀聪藏匿在**石场的霰弹枪及其住处藏匿的枪支一并交由被告人胡浩宏转交被告人黎庆邦保管。2017年12月20日凌晨,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白云区**村**水库一自建房内查获被告人黎庆邦非法持有的上述枪支及弹药。经检验,霰弹枪2支均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枪支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志达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物证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九、职务侵占罪
自2005年10月8日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承包广州市白云区**街**社自来水经营管理,代替**社行使向**村村民和工厂征收自来水费和污水处理费的权力。为了牟取更大的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利用承包**村自来水管理的便利,指使被告人黎灿宏、胡浩全将**村村民及工厂上交的污水处理费进行截留,并用于支付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承建的项目工程款及个人挥霍。2013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退出承包**村自来水管理业务,由被告人胡浩全、黎灿宏继续承包管理,被告人胡浩全、黎灿宏继续使用上述方法对污水处理费进行截留,用于支付工程款及个人挥霍。至2013年6月止,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黎灿宏、胡浩全共侵吞污水处理费人民币14443191.72元。2013年7月至2016年6月止,被告人胡浩全、黎灿宏共侵吞污水处理费人民币10572054.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村历年水费信息等书证;
2.证人梁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浩全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十、盗窃罪
(一)自2005年9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承包广州市白云区**街**村自来水供应, 指使被告人黎灿宏、胡浩全负责具体经营。期间,被告人黎灿宏、胡浩全合谋通过私自接驳水管偷水非法牟利,至2012年3月共偷逃水费人民币3636327.98元,被广州市自来水公司稽查发现。之后,被告人李某某以**村村委的名义与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进行协商,于2013年7月22日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被告人黎灿宏、胡浩全向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丑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黎灿宏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二)2009年3月间,被告人李志达、李广益、李泰林与同案人李某癸(已刑满释放)商定,由四人共同承包经营广州市白云区**街**村**社**工业区的变电房,之后经被告人李某某同意,由同案人李某癸出面承包并负责具体经营。2010年1月,经被告人李志达、李广益、李泰林与同案人李某癸密谋,由同案人李某癸指使电工同案人“阿三”(另案处理)将变电房的电表B相电线拔掉,导致该电表B相失压,造成计量失准,从中窃电获利。经鉴定,至2011年8月5日止,被告人李志达、李广益、李泰林、同案人李某癸使用以上手段窃电,致电表B相失压452天,共计盗电3554358.42千瓦,偷逃电费人民币28378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李某癸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李广益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十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2012年初,被告人李某某为使广州市白云区**街**村违法建设的村民公寓楼得以成功申报电表安装入户,指使被告人黎务廷伪造相关的宅基地使用证,向广州供电局白云分局申报安装电表。被告人黎务廷遂以其留存的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作样板,雇请他人伪造了“广州市白云区**镇人民政府”、“**镇村镇办业务核对章”、“龙某某印”3枚印章,及空白宅基地使用证600份。之后,被告人黎务廷授意村委工作人员在其中486份伪造的空白宅基地使用证上填写本村部分村民的个人信息,并由其加盖上述伪造的印章,之后持伪造的宅基地使用证前往广州供电局白云分局申报安装电表。2017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街**村村委二楼办公室查获被告人黎务廷伪造的宅基地使用证484份及印章3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印章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黄某戊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黎务廷的供述和辩解。
十二、违法事实
(一)2012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为使广州市白云区**街**村各生产社筹集资金给该村雇请的治保会机动组人员(“黑衣人”)发放工资,遂在村委会上要求各生产社每月交纳人民币5000元,但遭到被害人杜日洪的公开反对。当晚,被告人李某某纠集被告人胡浩全、胡浩宏、李志达、黎庆邦、胡广钱、黎国雄、黎广潮等人一起去到被害人杜日洪的住处广州市白云区**街**村**街**巷**号找被害人杜日洪,期间指使被告人赵建礼带领的治保会机动组人员对该处的门窗进行打砸,随后由被告人胡浩全、胡浩宏、李志达、黎庆邦、胡广钱、黎国雄等人对被害人杜日洪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李某某指使上述被告人将被害人杜日洪带回**村委二楼进行威胁、恐吓,迫使其同意被告人李某某的提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杜日洪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二)2013年底,被告人李某某经村委开会商议,决定将广州市白云区**街**村**小学旁原被广州市白云区园林局租用的该村**社农用地改建为停车场。2014年2月2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纠合被告人胡岳煊、黄某己、黎某甲、杜杞明、黎细全、黎务廷、杜日洪及黄某庚、黄某辛等人,试图将上述农用地上部分村民种植的农作物推平,期间遭到闻讯赶来的数十名村民阻止。被告人李某某见状遂指使被告人李福林带领村治保会治安员以及被告人赵建礼等十余名治保会机动组人员(“黑衣人”)到现场,组成人墙,采用拖、拉、拽、抱的方式强行将阻止施工的村民带离现场,后由被告人胡岳煊指挥用推土机将该地块上的农作物强行推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黄某壬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第三部分:组织成员实施的个人犯罪
(一)2005年6月初,被告人李某某、李进林、黎灿宏与同案人黄某癸(另案处理)共同合谋制造假烟牟利,由同案人黄某癸负责联系制造假烟的师傅及招聘工人,被告人李某某出资购买制造假烟的机器及物色制造假烟的场地。之后,被告人李某某、黎灿宏、李进林及同案人黄某癸在他人的帮助下选定广东省仁化县**镇**林场作为制造假烟的场地,同案人黄某癸招聘同案人刘某丙、刘某丁(均已判刑)等人在上述地址搭建厂房,安装制造假烟的机器,并于2005年7月初开始生产假冒伪劣香烟。同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抓获同案人刘某丙、刘某丁等人,当场查获YJ14D卷烟机一台、YJ23A接嘴机一台、卷烟标牌钢印45套、相思鸟牌卷烟122.4万支,红旗渠牌卷烟81.6万支、许昌牌卷烟32.3万支及滤嘴棒等烟草制品一批。经物价部门估价,该批伪劣产品价值人民币465481.5元(不含烟机、接嘴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梁某乙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黄某癸等人的供述;
4.被告人黎灿宏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6.烟草专卖品鉴定证明书。
(二)2007年9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庆滔在本市白云区**街**村**社停车场内,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黎某丑发生争吵,期间从其车内取出汽车千斤顶铁摇把,被害人黎某丑见状即从停车场内持铁铲与被告人胡庆滔对峙。后被告人胡庆滔从被害人黎某丑手中抢过铁铲击打其背部和手臂,被闻信赶来的群众劝开。随后, 被告人胡庆滔联系其弟同案人胡某戊(另案处理)到现场,二人持铁水管对被害人黎某丑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黎某丑左足因钝物作用致第4、第5跖骨骨折,属轻伤)。事后,被告人胡庆滔的家人向被害人黎某丑赔偿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黎某寅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黎某丑的陈述;
4.被告人胡庆滔的供述和辩解;
5.伤情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三)2012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杜日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袁某某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村机场高速公路旁的一个通讯基站建设工地施工影响**村环境卫生为借口,强行扣押施工车辆,并阻止施工人员离开及破坏施工现场,之后向袁某某进行敲诈勒索,先后于当日及2012年6月6日、9月30日三次共敲诈勒索得人民币11万元。2014年间,被告人杜日洪在上述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又以该通讯基站占用**村土地须交纳租金为由,向被害人袁某某索要每年3万元人民币的租金,遭到拒绝。2015年国庆节期间,上述通讯基站电源遭人破坏。之后,被害人袁某某为使其公司通讯基站不再遭受破坏,先后于2015年10月16日、2016年9月27日共向被告人杜日洪交付人民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日洪的供述和辩解。
(四)2016年2月7日晚,被告人黎庆邦因得知被害人叶某乙到其住处追讨债务,遂于广州市白云区**街**村**石场与被告人胡浩宏、黎广潮等人商议殴打被害人叶某乙,之后被告人黎庆邦、胡浩宏、黎广潮持械到被告人黎庆邦住处广州市白云区**街**村**街**号附近,对被害人叶某乙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黎庆邦先是持枪状物恐吓被害人叶某乙,继而持刀殴打被害人叶某乙,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叶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胡浩宏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伤情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五)2012年8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李永生因不满被害人黎某卯拆建房屋影响其生活,在被害人黎某卯的住处广州市白云区**街**村**巷**号将其雇请的工人被害人李某寅殴打致轻微伤。2016年4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李永生及其兄弟李某庚、李某卯等人因邻里纠纷,在本市白云区**街**村**巷附近将被害人黎某卯殴打致轻微伤。同年11月11日,经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李永生等人向被害人黎某卯赔偿人民币2万元。后被告人李永生心怀不满,分别于同年11月12日凌晨和同年12月31日晚上先后两次持木棍、铁锤对被害人黎某卯、李某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街**村**巷**号和**街**巷**号的房屋门窗进行打砸,并对被害人李某辰进行威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巳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黎某卯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永生的供述和辩解;
5.伤情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第四部分:个人犯罪
(一)1994年3月,被害人黎某辰之子黎某巳与被告人李某某、同案人黎某午等人赌博,被害人黎某辰之子黎某巳欠下被告人李某某、同案人黎某午赌债20万元,后经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多次追讨未果。1994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与黎某午、黎某未(黎某午的弟弟)、黎某申、黎某酉等人到被害人黎某辰家中追债,遭到对方殴打后逃离,其中黎某午、黎某酉被打伤。当天晚上,被告人黎健来、同案人黎某戌(已刑满释放)各携带一支霰弹枪,伙同黎某午、黎某未、黎某亥、黎某申、黎某甲二等人,到广州市白云区**镇**村**队被害人黎某辰家中继续追债闹事。期间,被害人黎某辰在二楼天台用砖头掷同案人黎某戌等人,掷中同案人黎某戌的脚部,被告人黎健来与同案人黎某戌持霰弹枪朝楼上天台连开数枪,致被害人黎某辰中弹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黎某辰系因被霰弹枪弹射中右颈部及右上臂,造成颈部大血管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黎某乙二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黎某午等人的供述;
4.被告人黎健来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6.法医学检验报告。
(二)2006年3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黎焰祥驾车至广州市白云区**路**货运站时,因停车问题与广州市白云区**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罗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离开。当日下午2时许,**公司员工林某某等人在得知罗某某被殴打后,遂一起到被告人黎焰祥所在的广州市**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化公司”)讨要说法,双方发生争执。期间,在**日化公司的被告人黎国雄、胡浩宏、黎庆邦、黎焰祥、黎永祥、沈耀豪以及同案人李某戊、李某丁等人持铁水管等工具对被害人林某某、蔡某乙(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被害人林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等人实施殴打,直至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 被害人蔡某乙陈述;
3. 被告人李某某等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三)2006年3月27日下午2时30分许,在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处警民警尚未离开**日化公司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纠集被告人黎焰祥、黎永祥、胡岳煊、胡浩宏、胡浩全、黎囯雄、黎庆邦、黎庆愉、黎炳信、李志达、沈耀豪及其同案人李某丁、李某戊等人,持铁水管、木棍等工具,到被害人林某某等人所在的**公司,故意毁坏该公司厂房门窗、办公生产设备及一台丰田牌小轿车。案发后,经双方调解,被害人林某某接受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作为经济损失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蔡某乙等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等供述和辩解。
(四)2001年5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黎健来因为超车问题与被害人李某午发生矛盾而心怀不满,纠集4名同案人驾车追赶被害人李某午至广州市白云区**村**路治保会治安岗前,持刀追砍被害人李某午、李某未及其母亲黎某丙二,致被害人李某午、李某未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午、李某未的伤情均属于轻伤)。事后,被告人黎健来一次赔偿被害人李某午、李某未人民币2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医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午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黎健来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6.法医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结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部分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结伙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数额巨大;指使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抗拒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指使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部分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结伙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数额巨大;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情节严重;指使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黎灿宏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结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部分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结伙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数额巨大;寻衅滋事,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浩全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结伙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数额巨大;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情节严重;寻衅滋事,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志达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情节严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结伙聚众斗殴,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黎国雄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部分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情节严重;结伙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岳煊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情节严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抗拒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寻衅滋事,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福林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寻衅滋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浩宏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部分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情节严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结伙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黎庆邦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部分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情节严重;结伙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黎广潮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部分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寻衅滋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均林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结伙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日洪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抗拒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进林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结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部分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庆滔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黎焰祥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部分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情节严重;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黎永祥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部分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情节严重;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黎炳信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部分经营活动,情节严重;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情节严重;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黎锦志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达文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抗拒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交易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国强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抗拒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易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关永祥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永生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泰林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耀聪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杞明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黎庆愉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情节严重;寻衅滋事,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广钱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广益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沈耀豪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情节严重;强迫他人退出部分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建礼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黎细全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部分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黎健来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黎务廷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黎灿宏、胡浩全、李志达、黎国雄、胡岳煊、李福林、胡浩宏、黎庆邦、黎广潮、李均林、杜日洪、李进林、胡庆滔、黎焰祥、黎永祥、黎炳信、黎锦志、谢达文、胡国强、李永生、李泰林、谢耀聪、杜杞明、黎庆愉、胡广钱、李广益、沈耀豪、赵建礼、黎细全、黎健来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关永祥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向东
李奇湛
吴奕星
2018年 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李泰林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被告人胡岳煊、李福林、胡庆滔、黎广潮、谢达文、胡广钱、赵建礼、黎细全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黎灿宏、胡浩全、李志达、黎国雄、胡浩宏、黎庆邦、李均林、杜日洪、李进林、黎焰祥、黎永祥、黎炳信、黎锦志、胡国强、关永祥、李永生、谢耀聪、杜杞明、黎庆愉、李广益、沈耀豪、黎健来、黎务廷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件材料共229册、光盘125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 扣押的电脑、移动电话、现金人民币、枪支、刀具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物证登记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5.查封的房产、车位、车辆,冻结的银行账户(详见银行账户冻结一览表、房产查封冻结情况表、车辆查封情况表),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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