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伍,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曾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总和刑期四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伍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伍与朋友在涟源市杨市镇吃午饭时,李某伍喝了三瓶啤酒。当日14时许,李某伍驾驶牌照为“湘******”的小型轿车由娄怀高速杨市镇收费站上了高速往娄底城区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娄怀高速娄底西收费站时,被执勤的高速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伍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08mg/100ml。
被告人李某伍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酒精检测仪结果、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伍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李某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华
附:
1.被告人李某伍现取保候审在家(1519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
3.鉴定人名单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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