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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级中故意杀人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19〕735号

被告人李级中,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出租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7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级中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李级中因与前女友刘某某感情纠纷,产生报复念头,遂携带其家中一把不锈钢菜刀,驾驶号牌为渝CT****白色奇瑞凯翼V3来到刘某某的住处附近,发现刘某某后将刘某某喊上小车,刘某某上车坐在后排座,李级中驾驶车辆来到在重庆市永川区永和大道路口路段,刘某某要求下车并打开车门准备强行下车,李级中被迫停车后,刘某某下车准备离开,李级中上前打了刘某某一耳光,刘某某倒地,李级中拉着刘某某身背的挎包带子,将其拖至所驾车辆驾驶室门边,刘某某仰面躺在地上,李级中左手按住刘某某,右手打开车门拿出其准备的菜刀,用菜刀在刘某某颈部割了一刀,致其颈部正前方长约6CM横行开放性创口,深达皮下脂肪层,刘某某被割伤颈部后极力挣扎,后李级中又持菜刀砍向刘某某,刘某某伸手阻挡,被李级中砍伤左手,致其左手尺背侧长约3CM横行开放性创口,深达深筋膜,小指伸指肌腱完全断裂。被害人刘某某经住院医治,前颈部有一长5.4cm的横行疤痕,经法医学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级中砍杀被害人刘某某后,将菜刀遗留在现场地上,随即驾车逃离现场,刘某某随即拨打110电话报警。

当日11时35分许,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经电话联系被告人李级中,在来苏路口将其抓获到案,李级中后如实供述部分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不锈钢菜刀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3.证人严某某、陈某某、邓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李级中的供述和辩解;

6.《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扣押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8.110接警录音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级中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级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  萍

检察官助理:罗  建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级中现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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