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二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2199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镇**村**组,住十堰市茅箭区**路**花园**幢**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4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滕跃,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2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2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左右,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互联网开始设立Plus Token平台,该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称拥有“智能狗搬砖”功能,即同时在不同交易所进行交易,赚取差价,实际没有任何经营活动。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并开启“智能狗”,才能获得平台收益,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Plus Token平台设置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等三种主要收益方式进行返利,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4月加入到Plus Token平台,为了发展会员,提升自身等级,获取更多的收益,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微信朋友圈等途径宣传、推广Plus Token平台,被告人李某某曾达到平台最高的创世级别。截至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平台中注册使用的18071354259账号有下级会员账号973083个。

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Plus Token平台的宣传资料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组织、领导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明胜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随案移送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