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自报),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1********,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路**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8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李某某多次在东莞市**镇、**镇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具体如下:

1.5月8日,吸毒人员黄某某找到邓某某让其帮忙购买毒品,邓某某又找到李某某购买。在收到邓某某转账的1000元后,李某某以500元向陈某某购买了冰毒,并按照邓某某要求,将冰毒送至东莞市**镇黄某某家中,后与黄某某一起吸食。

2.5月20日,黄某某找到李某某购买毒品。李某某在收到黄某某的1000元后,向陈某某购买了500元毒品,并按照陈某某的要求,将钱转到贩毒人员黄某甲的微信账户,并取得冰毒。后李某某在东莞市**镇**屋将毒品交给黄某某的老公吸毒人员梁某某。

3.5月20日,黄某某再次向李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直到21日晚上23时许,李某某没能从上家处拿到冰毒,黄某某遂借口已在其他地方购买,向李某某索要回了毒资。

2020年5月28日,公安民警在东莞市**镇一路边将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流水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2020923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含光盘2张)和检察卷1册。

3.证据目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