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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住马龙区马过河镇***居委会****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曲靖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马龙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2月13日报送至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的丈夫吕某某会对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2019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生活琐事与吕某某发生争吵,吕某某用烟筒殴打李某某没有打到,又在其家住房廊檐处捡起一块角铁欲殴打李某某,李某某伺机将角铁抢到手中,击打了吕某某后脑一下,吕某某被打倒在地后,李某某再次对吕某某后脑击打了三下。后吕某某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29日0时21分死亡。2019年8月29日3时许,李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伙同女儿、儿子及女婿角某某商量并制作了吕某某从住房三楼彩钢瓦上意外坠楼死亡的假现场,然后由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殴打吕某某的角铁;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及户口注销证明、民事诉状、民事裁定书、刑事谅解书、请愿书;3.证人吕某某、角某某、李某某、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打捞记录;7.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现场辨认及打捞作案工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吕某某在该案的起因上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群

2020年3月9日

附:侦查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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