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二哥),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园**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乡**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5日晚,被告人李某某时系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兴华街“**酒吧”员工,刘某某等人在该酒吧为朋友过生日,期间扔酒瓶闹事。酒吧经营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得知上述情况,遂纠集许某某(另案处理),许某某又纠集姜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于当晚11时许驾车到达“**酒吧”后,与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许某某、关某某(另案处理)共同预谋,李某某、姜某某从酒吧拿出砍刀放入张某某车内。另有时某某(另案处理)得知“**酒吧”有人闹事后,从自家乘出租车前往,途中电话纠集高某某(另案处理)去“摆场”,高某某让邵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谷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四人驾车前往“**酒吧”。张某某、姜某某等人在酒吧门口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姜某某殴打刘某某,李某某、关某某从张某某车内拿出砍刀,与姜某某、许某某等人殴打刘某某及其朋友。期间,姜某某从关某某手中夺过砍刀将刘某某胸部砍伤,李某某用刀将余某某打伤。后高某某、邵某某、谷某某、王某某驾车赶到,下车冲向人群,谷某某、王某某分别踹刘某某一脚。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某肺破裂、膈肌破裂、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右腕周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腕月骨、三角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害人余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郝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2、被害人刘某某、余某某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同案犯张某某、姜某某、许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冷松

检察官助理:王建锋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