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李某会,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住址:同上。2005年1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会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天龙南三路588号4栋1单元1楼非机动车停放区,将被害人王某某(男,25岁)一辆蓝色玫瑰之约电瓶车盗走,后以4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163元。
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19年11月28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会另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至2020年7月31日。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李某会于刑满释放当日被民警在成都市看守所门口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继东
检察官助理:毛静妮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会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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