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西充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西充县看守所。2015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顺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2019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由西充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年12日中午12时许,吸毒人员何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李某支付毒资300元,两人约定在被告人家中(顺庆区**巷**号**栋**单元**室)交易冰毒。当日14时许,何某某前往被告人李某家中取冰毒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李某身上搜出冰毒1小袋,又在被告人家中搜查出1小袋冰毒。经鉴定,所查获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0.5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冯境远
附:
1.被告人羁押于西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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