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捕前住盈江县**镇**农贸市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5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盈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8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9月27日至11月9日,2019年11月27至12月23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两包甲基苯丙胺交给被告人李某某,当日19时43分,被告人李某某携带毒品在盈江县**镇人民政府门口被盈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李某某身背的黑色挎包里查获外用红色塑料袋再用黑色塑料袋装内用蓝色塑料袋包裹的甲基苯丙胺1包,经称量,净重20.06克;查获外用黑色塑料袋装内用蓝色塑料袋包裹的甲基苯丙胺1包,经称量,净重20.08克;查获一部OPPO牌紫色触屏手机和人民币1208元,当场查获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车一辆。
2019年05月21日19时59分,被告人李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其家中房间内被盈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李某某身穿的蓝色裤子右裤包内查获人民币236.5元,从李某某睡着的床上查获用红色塑料瓶装的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0.21克,从李某某睡的床头褥子下查获外用星星烟盒内用透明玻璃瓶装的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0.3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且予以运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杏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被本院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张,补充材料一份。
3.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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