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752号
被告人李秋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街**号**栋**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秋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李秋某在江北区观音桥爱玩嘉年华游戏厅,趁被害人李某某打游戏时不备,把李某某放置在身后椅子上纸袋内的一部华为mate30Pro(5G)手机盗走,因手机有密码不能使用,李秋某把手机扔在了路边一草丛里。经江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李秋某所盗窃手机价值4614元。
2020年8月1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李秋某接受讯问,2020年8月9日,李秋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盗手机销售单、指认现场照片、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截图、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秋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5.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盗窃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秋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建山
2020年9 月14 日
附:
1. 被告人李秋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