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68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资阳市雁江区**镇**街**号,现住资阳市雁江区**路**巷**房**单元**号。因散发“法轮功”传单,于2005年9月24日被布拖县公安局行政罚金200元;因非法聚集修练“法轮功”,于2008年7月1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逮捕。
辩护律师:董河瑶某某,男,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0时3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资阳市雁江区大千路恒大名都小区门口外的临时停车场内,向熊某某停放的车辆上散发“法轮功”宣传单1袋,袋内有“明真相得救”、“了解真相是大难中能得救的唯一希望”等4张A4纸大小双面“法轮功”宣传单,被熊某某当场挡获并报警,民警从被告人李某某随身携带的布袋内查获并扣押“法轮功”宣传单14袋共64张。随后,民警对被告人李某某住所进行了搜查,又查获并扣押“转法轮”、“法轮佛法”等“法轮功”书籍6本、A4纸大小的“法轮功”宣传单660张、笔记本2本和“法轮功”宣传册15本、“法轮功”宣传单7袋和一部白色的MXA-AL10手机。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法轮功”宣传单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4.证人熊某某、杨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从事邪教活动,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年满68周岁,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英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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