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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19〕3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2019年6月6日因涉嫌诈骗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无法偿还其欠被害人方某某(男,32岁)的钱款,遂将其名下的45亩(位于胜进村万大桥西南四块,其中一块在北地)土地转包给方某某,并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约定转包费为300,000元人民币。后方某某陆续以现金和抵账的方式向李某某支付转包费180,000元人民币,以再转包该土地给李某某耕种三年的形式支付转包费120,000元,李某某用所得现金偿还债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某隐瞒了该45亩土地中有1.5垧土地已被朱某某于2017年10月5日抽回的事实。2019年1月方某某去找李某某收土地时发现被骗,李某某名下的45亩土地,其中有1.5垧土地实为其父李荣的耕地,另外1.5垧土地已被李某某于2017年12月又承包给汤某某,方某某遂向李某某索要土地转包费,李某某失联。

2.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无法偿还其欠被害人汤某某(男,51岁)的钱款,遂隐瞒其名下的1.5垧土地已被朱某某于2017年10月5日抽回并已于2016年1月29日转包给方某某的事实,与汤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其购买的朱某某名下的15大亩(1.5垧)土地承包给汤某某,承包期为2019年至2027年,承包费为148,500元人民币。后汤某某以现金和抵账的方式向李某某支付承包费,李某某用所得现金偿还贷款。2018年汤某某发现被骗,后于2019年1月李某某的父亲李某甲代李某某偿还汤某某20,000元人民币,2019年1月28日李某某与汤某某签订欠款凭据,约定偿还汤某某剩余被骗钱款,但至案发仍未还清。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5日被公安机关在山东省莱阳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李某某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杨某某、兰某某、崔某某、李某甲、朱某某、王某某、李某乙、袁某某、高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权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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