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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二分院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号,住湖北省荆州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1024日至11月7日,2020年1月7日至1月2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7日至201912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12月9日晚,云奉高速公路龙洞段便道工程项目部王某甲过生日,在其租住的位于云阳县******组(现为****组)的黄某某家中开设酒席。席间,项目部负责爆破的汪某某与阳某某酒后发生口角并要打对方,被黄某某、李某甲劝阻,汪某某遂与黄某某、李某甲产生肢体冲突。汪某某手下的炮工冯某某赶到现场,见李某甲打汪某某便将李某甲打倒在地,后双方被旁人拉开,汪某某、冯某某返回临近租住的刘某某家。被告人李某某在家里被他人电话告知其哥哥李某甲被打了,遂来到黄某某家院坝并质问谁打了李某甲。之后李某某步行至刘某某家院坝,将坐在地坝栏杆上的汪某某打倒在地,后被在场的费某某拉开,李某某发现打错人便向汪某某道歉,汪某某不接受并拿院坝内的螺纹钻杆去打李某某,二人再次发生扭打,争执的过程中,李某某用事先携带的匕首将汪某某腹部捅伤。冯某某来帮汪某某的忙,李某某看到冯某某后说了句“就是你”,将汪某某挤开后与冯某某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李某某用手中的匕首捅冯某某腹部,致冯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李某某逃离现场至奉节县码头,后又坐船至湖北省荆州市直至被抓获归案,期间李某某冒用其表哥陈某某的身份在湖北省荆州市生活并办理了假身份证。2005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上网追逃。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系单刃锐器刺击左腹部致左肾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汪某某小肠穿孔损伤程度属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所用匕首照片等物证;

2.抓获经过、李某某常住人口信息、冯某某死亡户籍注销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

3.证人桂某某、侯某某、黄某某、王某乙、费某某、王某甲、刘某某、阳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尸体检验鉴定书、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辨认作案现场、辨认作案工具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格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重庆市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盘1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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