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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福军,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郭磊庄镇某某村某某路**排**号。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福军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3日,郭磊庄镇阳门堡村委会经过两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投票决议将该村一处土地租赁给田某某经营煤栈,并于2016年7月5日与田某某签订租赁合同。2016年至2017年,该村村民即被告人李某某以该地租金太少和煤站污染环境为由,持续多次组织他人到郭磊庄镇政府、万全区信访局等相关部门上访告状,被害人田某某害怕因李某某不断上访告状引发各相关部门检查而导致煤站无法正常运行,后田某某通过靳某某找到李某某协商处理此事,李某某提出索要15万元才能了事,不然就继续上访告状,田某某为息事宁人,被迫答应李某某的条件。2017年11月份,李某某提供了其女儿李某某尾号3215的农业银行账户,田某某委托其煤站合伙人郝某某给此账户转账10万元。2018年3月,李某某再次找到田某某索要剩余的5万元,声称如果不给剩余的钱就继续上访告状,后田某某在煤站又给了李某某5万元现金。后李某某不再上访告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场地租赁合同书、会议记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明细、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证人郝某某、靳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现金人民币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刚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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