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公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乡**村***号。2018年10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4月1日、2019年6月14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2019年5月2日、2019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8年4月底至7月23日,被告人李某从网名为“武太郎”的网友接收涉及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57572条。
二、诈骗罪
2018年6月中旬至7月23日,被告人李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雇佣陈某某、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南平市建阳区*******房间内,共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被害人的“医保卡”涉嫌诈骗为由,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共转接诈骗电话2556人次,骗取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12430元,骗取被害人莫某某人民币1920元。
2018年7月23日,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民警在南平市建阳区********房间查获该诈骗窝点,依法扣押手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作案工具。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记录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闫某某、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光盘;
6、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平面示意图、提取物证登记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57572条,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43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一人犯有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朝晖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三本、光盘十张。
3. 随案移送被扣押财物,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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