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镇**村**屯**号。2008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8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10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2015年2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15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镇**村**屯**号)。2020年9月26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黑B****0蓝色别克GL8商务车前往大庆市红岗区**路东侧一囤油点,从一名老太太(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处收购袋装原油,后被告人李某驾驶别克GL8商务车拉着原油行驶至**线与**路交叉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原油1.28吨(价值人民币2456.32元)。案发后,涉案原油已返还大庆油田公司。
被告人李某、张某某共同预谋非法收购、销售原油。2019年10月21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先后从李某甲(身份不详,另案处理)、赵某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处收购原油。在收购原油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溜道放风,被告人李某负责接送拉运原油车辆。后被告人李某将黑A****3白色福田厢货车开至收油点,被告人张某某安排工人装载原油。后被告人李某驾驶黑A****3号白色厢货车拉油车开至龙某某**路路边交给任某某(已判决)。由任某某驾驶该车辆前往哈尔滨市销赃,当其行驶至大庆市龙某某**桥下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原油8.46吨(价值人民币26,124.56元)。案发后,涉案原油已返还大庆油田公司。
综上,被告人李某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原油共计9.74吨,价值人民币28,580.88元,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购、销售原油8.46吨,价值人民币26,124.56元。
经侦查,2020年7月5日被告人李某在**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大庆市龙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及侦破经过、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党群关系证明、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原油回收证明、原油价值说明、原油价格说明、过秤单、车辆信息、检测报告;
2. 证人任某某、李某乙、韩某某证言;
3. 被告人李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某明知原油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运输、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张某某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张某某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晶凤
检察官:徐 超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材料及证据材料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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