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禄元诈骗案)_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李禄元,绰号包工头,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2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住重庆市垫江县**镇**组**号。1984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87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5月31日因犯诈骗罪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02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09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10月1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决定不起诉,2013年12月13日予以释放;2016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8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9日被华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云南省华宁县公安局宁州派出所刑侦中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禄元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李禄元到华宁县投奔其弟弟李某某并在李某某务工的华宁县**工地打工,期间,其跟工友多次到被害人秦某某开的茶室打牌,遂与被害人秦某某逐渐熟识。10月份,李某某所承包的升降机工程结束离开华宁返回昆明,被告人李禄元跟随其弟弟一起离开。11月份,被告人李禄元再次返回华宁后,虚构其与赵某某合伙开发“**家园”,可以以“内部价”购买到“**家园”小区的房屋、商铺和在玉溪合伙拉沙为由,邀约秦某某合伙出资,多次骗取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9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禄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禄元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淑芝

检察官助理:曾志雄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华宁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