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3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案发时租住中江县**街**号**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被宜宾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被平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从江油市903医院到江油市**镇**村**组被害人左某某家附近,后李某某步行并通过技术开锁方式进入左某某家二楼卧室,从卧室抽屉等处盗走现金1万余元。作案后,李某某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赃款耗用。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江油市903医院停车棚被抓获归案。随后,公安民警从李某某住所搜查出作案时所穿鞋子及相关作案工具。经鉴定,盗窃现场所留鞋印为李某某所穿左脚鞋所留。12月3日,李某某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1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勘、辨认、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技术开锁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某某如实供诉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兴强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共177页、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处置意见表
6.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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