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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003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被告人李某曾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11年12月29日被吉林省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7年9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戴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李某至本市鼓楼区**路**号**小区**幢**室,利用事先准备好的万能钥匙,投锁进入被害人戴某某家中,盗窃钻石戒指1枚、现金人民币200元、金项链2条、金戒指2枚等财物。经价格鉴定,被盗钻石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9100元。

被盗钻石戒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

同年8月24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到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一拉溪派出所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监控视频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复印件,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戴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南京市鼓楼区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物证鉴定室物证鉴定书,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莹

检察官助理:姜书印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其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2册,补充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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