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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18778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自然村**号(江西省南昌县**开发区**小区****室)。2019年7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在南昌县莲塘镇用自己所有的毒品“麻古”和冰毒,多次与吸毒人员左某甲交换同等价格的毒品“K粉”,每次换购毒品的价格约为3000元至4000元不等。

2.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李某在南昌县莲塘镇一个安置小区公寓内,向吸毒人员左某乙出售500元的毒品“麻古”和冰毒,左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毒资400元,另付现金100元给李某。后左某乙和李某在该公寓内吸食了上述毒品。

2019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在南昌县**开发区**小区**栋**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警在该房屋内当场查获疑似毒品84.29克、吸毒工具“冰壶”2套、小型电子秤1把、小型自封袋1袋、苹果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1000元。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在李某房间内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李某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7日,在南昌县拘留所内,民警从李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麻古”21粒,净重1.96克。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在李某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左某乙、左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称重笔录等笔录;

5.毒品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数量共计86.2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太

2019年1225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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