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潘伟,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319********,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宝鸡市人,住甘肃省华某市**镇**号,无业。2020年10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华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和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以在“火山APP”上注册工会、合伙在微信上销售服装、缺钱借款和代购直播设备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和张某某96004.9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在“火山APP”上认识了浙江省嘉善县的被害人徐某某,后以在“火山APP”上与其合作注册工会、合伙在微信上销售服装及缺钱借款为由,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骗得徐某某66004.97元,所得赃款全部被挥霍。
2.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在华某市创建直播工作室代购直播设备为由,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两次骗取张某某30000元,所得赃款全部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嘉善县公安局接收证据清单、徐某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户籍证明;2.证人吴某某、潘某甲、王某某、付某某、薛某某、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5.被害人张某某对李某的辨认笔录;6.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晓凤
检察官助理:吕世新
2021年2月1日
附:1.被告人李某现被羁押于华某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1册、补查材料3份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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