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荥经县人,现住荥经县**镇**村**组**号。2020年10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荥经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9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四川省荥经县人,户籍所在地为荥经县**镇**村**组**号。2020年10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某与王某某经商议后,决定共同到成都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运回荥经贩卖,其中由王某某负责出资、李某负责销售毒品。当日下午,王某某驾驶川TL****号蓝色荣威轿车搭载李某等人到成都成功购得价值5000元的甲基苯丙胺(计10克),并返回荥经。
返程途中,姜某某向李某联系购毒。李某在雅安北(碧峰峡)高速路出口外以400元钱的价格贩卖一袋甲基苯丙胺(计0.1克)给姜某某,王某某分得300元。后王某某与李某等人分别驾(乘)车返回荥经,由李某将剩余毒品带回荥经贩卖。
当日23时许, 李某在家中将一袋甲基苯丙胺(计0.1克)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方某某、高某某。
同年10月30日,姜某某再次联系李某购买400元的毒品,后李某将一包甲基苯丙胺交予刘某某(另案处理),委托其将毒品运输至雅安市雨城区交付给姜某某。
同日,被告人李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卧室窗外查获甲基苯丙胺21袋,经称量共净重7.42克。同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到荥经县公安局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某相互结伙,非法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李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爱萍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现被监视居住;
2.全案卷宗两册、散页若干、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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