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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抢劫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2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住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队一出租屋。因犯抢劫罪,2015年10月29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8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2月2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2019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持刀步行至广汉市雒城镇何家巷,见被害人曾某某独自一人在“小桥茶馆”一楼楼梯口处,便猛然上前拉拽曾挎在肩上的挎包,将曾某某拖拽倒地,并在慌乱中划伤曾的右前臂,后逃离现场取出包内现金4235元,将挎包及包内其它物品丢弃。

2019年12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广汉市雒城镇南海路与肇庆路交汇路口的报亭处,持水果刀威胁独自行走到该处的被害人孟某某,抢走孟某某现金4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二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内又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玲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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