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持刀步行至广汉市雒城镇何家巷,见被害人曾某某独自一人在“小桥茶馆”一楼楼梯口处,便猛然上前拉拽曾挎在肩上的挎包,将曾某某拖拽倒地,并在慌乱中划伤曾的右前臂,后逃离现场取出包内现金4235元,将挎包及包内其它物品丢弃。
2019年12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广汉市雒城镇南海路与肇庆路交汇路口的报亭处,持水果刀威胁独自行走到该处的被害人孟某某,抢走孟某某现金4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二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内又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易玲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