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清远市**市场,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森林刑事拘留;经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3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经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6月3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8月3日。
被告人钟福林,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71********,汉族,大学本科,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龙门县**街道**区**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8年6月1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4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洁珍,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7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分厂**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7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队**号**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5月7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永新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6月7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钟福林、黄洁珍、欧某某、贺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16日、2019年1月30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农批市场经营一家“**批发”店铺,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李某某多次从上线王某某(另案处理)处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活体)14只,分别转卖给被告人钟福林、黄洁珍及黄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具体事实如下:
1.钟福林买卖穿山甲7只的事实:
被告人钟福林在广东省龙门县供销市场开办一家“**山货”店铺,非法从事野生动物买卖活动。2017年5月至11月,钟福林根据客户的要求,联系上线李某某购买穿山甲7只,分别转卖给被告人贺某甲及犯罪嫌疑人成某某、邓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分述如下:
2017年5月7日,钟福林根据成某某的要求,联系李某某购买穿山甲,钟福林以670元/斤的价格从李某某处收购了一只15.1斤重的活体穿山甲,以850元/斤的价格转卖给成某某加工后食用。
2017年5月底,李某某再次从王某某处收购穿山甲活体一只,转卖给钟福林,钟福林以9095元的价格转卖给成某某加工后和朋友一起食用。
2017年7月底,钟福林根据邓某甲的要求,联系李某某购买穿山甲,李某某从王某某处收购一只重8.4斤的穿山甲,以1120元/斤的价格转卖给钟福林,钟福林以1220元/斤的价格转卖给邓某甲加工后和家人一起食用。
2017年8月底,李某某再次从王某某处收购一只重8.9斤的穿山甲,以980元/斤的价格转卖给钟福林,钟福林以1080元/斤的价格转卖给邓某甲。
2017年7月底,被告人贺某甲联系钟福林要求购买穿山甲,钟福林即联系李某某购买了两只穿山甲,一只16.3斤价格为880元/斤,一只10.6斤价格为1030元/斤,钟福林加价100元/斤转卖给贺某甲。
2017年11月,钟福林以900元/斤的价格从李某某处收购重7.4斤的穿山甲一只,以7622元的价格转卖给贺某甲。
2.黄洁珍买卖穿山甲5只的事实:
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黄洁珍分五次联系李某某要求购买穿山甲,李某某分别从王某某处购买穿山甲转卖给黄洁珍,黄洁珍收货后,一只穿山甲和家人一起食用,四只穿山甲转卖给被告人欧某某。分述如下:
2017年2月初,被告人黄洁珍联系李某某要求购买穿山甲,李某某送货一只重10.8斤的穿山甲,价格为1300元/斤,黄洁珍收货后加工和家人、朋友一起食用。
2017年2月底,在被告人欧某某的要求下,黄洁珍联系李某某后,从李某某处以770元/斤的价格收购一只10.8斤的穿山甲,转卖给欧某某等人食用。
2017年5月初,欧某某再次要求购买穿山甲,黄洁珍联系李某某以710元/斤的价格收购了一只穿山甲,加工后欧某某等人食用。
2017年12月底,黄洁珍从李某某处以830元/斤的价格收购了一只穿山甲,转卖给欧某某等人加工后食用。
2018年1月21日,黄洁珍再次从李某某处以850元/斤的价格收购了一只穿山甲,转卖给欧某某的等人加工后食用。
3.黄某甲购买2只穿山甲的事实:
2017年3-4月份,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另案处理)两次联系李某某要求购买穿山甲,李某某从王某某处进货后,转卖了两只穿山甲给黄某甲,其中一只重7斤,价格为760元/斤,一只重10.4斤,价格为720元/斤,黄某甲加工后和家人一起食用。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钟福林、黄洁珍、贺某甲、分别被抓获归案,欧某某于2018年5月7日主动向新邵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到案后,黄洁珍退缴暂扣款50万元,欧某某退缴暂扣款60万元,贺某甲退缴暂扣款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2.书证: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非税收入缴款书复印件等;
3.证人邓某乙、贺某乙、黄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钟福林、黄洁珍、欧某某、贺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人王某某、黄某甲、成某某、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钟福林、黄洁珍非法买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贺某甲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穿山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永泉
2019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钟福林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洁珍、欧某某、贺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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